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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凡在黃山市轄區內經營國際,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公司)、旅遊涉外飯店、餐館、商店、旅遊定點車船隊(公司)、旅遊文化娛樂場所、對外開放的遊覽點以及旅遊培訓單位、旅遊商品定點生產企業、市外派駐我市和我市派駐市外的、境外的旅遊辦事機構和經營單位,都應執行本規定。
第二條 黃山市旅遊局行業管理的主要職責和任務:
(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市旅遊行業管理規章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 制定和實施本地區旅遊事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 參與市內旅遊基本建設有關項目的會審報批。
(四) 負責審核、審批和管理旅行社、旅遊涉外飯店、定點餐館、定點店、定點車船隊等旅遊經營單位。
(五) 管理旅遊財務、統計和年檢工作。
(六)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管理我市旅遊市場價格並監督執行。
(七) 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指導旅遊商品的開發、生產、銷售活動。
(八) 指導、檢查、監督本市旅遊行業的服務質量。
(九) 制定實施全市旅遊從業人員的培訓計劃,並負責對有關職稱、崗位資格的考評和發證工作。
(十) 制定本市旅遊對外宣傳計劃,組織參加對外宣傳、推銷和招徠活動。
(十一) 負責或配合有關部門對違反旅遊行業管理規定行為的查處。
(十二) 受理旅遊者投訴。
第三條 凡在本市新建、擴建、改建的涉外旅遊項目,必須符合全市旅遊業發展規劃要求,先經旅遊主管門審核提出意見後,再由城市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審批,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凡申請開辦經營旅遊業務的各類企事業單位,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手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旅行社、定點商店、定點餐館、定點車船隊均需向市旅遊局繳納行業管理保證金。
第五條 各旅遊企事業單位必須在登記核準的經營範圍內經營旅遊業務。如需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先報旅遊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 旅遊涉外餐館、商店、車輛、船隻一律實行定點管理。凡境外旅遊團隊不得使用非定點車輛、船隻、不得到非定點商店、餐館購物就餐。 市旅遊局對定點單位實行年審制度,凡不合格者限期改正,限期內達不到標準的,不得接待境外團隊。
第七條 旅遊企事業單位應明碼標價並嚴格執行旅遊價格規定和外彙管理規定,向旅遊主管部門交納行業管理費和旅遊宣傳促銷費。
第八條 市外的旅遊單位在我市設立旅遊辦事機構:經營單位,須經市旅遊局等有關部門批準,並服從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管理。未經批準,不得在我市經營旅遊業務。 嚴禁非旅遊經營單位經營旅遊業務或變相經營旅遊業
第九條 旅遊企事業單位從業人員必須自覺遵紀守法,執行國家旅遊局頒發的行業道德規範。樹立良好的行風,按照旅遊行業服務規範標準,提供合格的旅遊產品和規範化的服務。旅行社要實行計劃購物和促銷獎勵。嚴禁旅遊從業人員在旅遊經營活動中索要小費。私自收受回扣
第十條 旅遊行業管理部門應配合工商、城建、公安、技術監督、文化、衛生等部門,加強對遊覽點和窗口單位的旅遊市場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制止套倒外彙、兜售偽劣商品、敲詐勒索等不法行為,堅決制止和打擊利用旅遊活動場所賭博、賣淫嫖娼、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一條 旅遊從業人員須經崗前業務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纔能上崗。不得使用無證導遊,不得擅自招業餘導遊,違者將依法處罰。
第十二條 實行旅遊市場檢查制度,由市立、管理兼職檢查隊伍。檢查員持《檢查證》依法執行公務。各旅遊企事業單位、導遊、旅遊車、船駕駛員以及在旅遊區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檢查人員的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