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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凡在黄山市辖区内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旅游涉外饭店、餐馆、商店、旅游定点车船队(公司)、旅游文化娱乐场所、对外开放的游览点以及旅游培训单位、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市外派驻我市和我市派驻市外的、境外的旅游办事机构和经营单位,都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条 黄山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市旅游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 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旅游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 参与市内旅游基本建设有关项目的会审报批。
(四) 负责审核、审批和管理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定点餐馆、定点店、定点车船队等旅游经营单位。
(五) 管理旅游财务、统计和年检工作。
(六)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我市旅游市场价格并监督执行。
(七) 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活动。
(八) 指导、检查、监督本市旅游行业的服务质量。
(九) 制定实施全市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负责对有关职称、岗位资格的考评和发证工作。
(十) 制定本市旅游对外宣传计划,组织参加对外宣传、推销和招徕活动。
(十一) 负责或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旅游行业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十二) 受理旅游者投诉。
第三条 凡在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涉外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要求,先经旅游主管门审核提出意见后,再由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凡申请开办经营旅游业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行社、定点商店、定点餐馆、定点车船队均需向市旅游局缴纳行业管理保证金。
第五条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旅游业务。如需变更登记事项,必须先报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旅游涉外餐馆、商店、车辆、船只一律实行定点管理。凡境外旅游团队不得使用非定点车辆、船只、不得到非定点商店、餐馆购物就餐。 市旅游局对定点单位实行年审制度,凡不合格者限期改正,限期内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接待境外团队。
第七条 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明码标价并严格执行旅游价格规定和外汇管理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交纳行业管理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
第八条 市外的旅游单位在我市设立旅游办事机构:经营单位,须经市旅游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并服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在我市经营旅游业务。 严禁非旅游经营单位经营旅游业务或变相经营旅游业
第九条 旅游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必须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发的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行风,按照旅游行业服务规范标准,提供合格的旅游产品和规范化的服务。旅行社要实行计划购物和促销奖励。严禁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索要小费。私自收受回扣
第十条 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应配合工商、城建、公安、技术监督、文化、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游览点和窗口单位的旅游市场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制止套倒外汇、兜售伪劣商品、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坚决制止和打击利用旅游活动场所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 旅游从业人员须经岗前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不得使用无证导游,不得擅自招业余导游,违者将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 实行旅游市场检查制度,由市立、管理兼职检查队伍。检查员持《检查证》依法执行公务。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导游、旅游车、船驾驶员以及在旅游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检查人员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