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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一日遊管理,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一日遊是指旅遊汽車公司(隊)、遊船公司(船主),在本市範圍內組織旅遊者乘自有車輛、遊船到景區、景點觀光、瀏覽,並於當日返回的旅遊經營活動。 旅行社組織的一日遊按《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旅遊飯店組織客人一日遊參加《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區(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日遊的管理工作。交通航管、公安、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應配合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本轄區內一日遊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企業和個人申請經營一日遊業務需向所在區(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 申請,經其審核同意後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一日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一日遊經營活動。
第五條 企業和個人申領《一日遊許可證》時,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1、 公安(交警)、航運管理部門辦理的車輛、船隻年檢證件:
2、 工商、稅務登記證明材料;
3、 交通、航管部門辦理的車輛、船隻營運證件;
4、 保險公司辦理的車輛、船隻及乘客保險證件;
5、 車輛駕駛員兩年以上準駕車型的駕駛執照、上崗證及兩年內無重大事故的證明材料;
6、 遊船船長、大副、輪機長、安全員等有效證件。
第六條 已取得《一日遊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在注冊地設立售票處、代辦點,由所在區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從事一日遊經營的車輛、船隻應配備合格的導遊人員。其它服務人員應經縣以 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後持證上崗
第八條 駕駛員、船員、導遊員及其它服務人員上崗是,應著裝整齊,佩戴服務證件, 文明規範服務。
第九條 從事一日遊的車輛、船隻車廂、船艙內應懸掛(張貼)遊客須知、一日遊線路 圖、價目表和旅遊投訴電話。車廂、船艙內外應保持干淨、整潔。 提供餐飲服務的遊船,餐飲衛生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條 從事一日遊的車輛、遊船應按規定的線路定點、定時,按序排號發車(船)。
第十一條 一日遊經營和司乘人員應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標準,使用市稅務部門 監制、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發的旅遊票據。
第十二條 一日遊經營者及司乘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擅自改變旅遊線路,增加或減少旅景點;
2、 擅自提價、加價;
3、 強迫旅遊者到其指定的餐館、商店就餐、購物;
4、 收受回扣、索要小費;
5、 采取不正當手段爭拉客源。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企業和個人,由旅遊、公安、工商、交通、物價、稅務等行政 主管部門按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有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黃山市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