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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一日游管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游汽车公司(队)、游船公司(船主),在本市范围内组织旅游者乘自有车辆、游船到景区、景点观光、浏览,并于当日返回的旅游经营活动。 旅行社组织的一日游按《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旅游饭店组织客人一日游参加《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日游的管理工作。交通航管、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本辖区内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和个人申请经营一日游业务需向所在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 申请,经其审核同意后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一日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企业和个人申领《一日游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1、 公安(交警)、航运管理部门办理的车辆、船只年检证件:
2、 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
3、 交通、航管部门办理的车辆、船只营运证件;
4、 保险公司办理的车辆、船只及乘客保险证件;
5、 车辆驾驶员两年以上准驾车型的驾驶执照、上岗证及两年内无重大事故的证明材料;
6、 游船船长、大副、轮机长、安全员等有效证件。
第六条 已取得《一日游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在注册地设立售票处、代办点,由所在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的车辆、船只应配备合格的导游人员。其它服务人员应经县以 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 驾驶员、船员、导游员及其它服务人员上岗是,应着装整齐,佩戴服务证件, 文明规范服务。
第九条 从事一日游的车辆、船只车厢、船舱内应悬挂(张贴)游客须知、一日游线路 图、价目表和旅游投诉电话。车厢、船舱内外应保持干净、整洁。 提供餐饮服务的游船,餐饮卫生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从事一日游的车辆、游船应按规定的线路定点、定时,按序排号发车(船)。
第十一条 一日游经营和司乘人员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使用市税务部门 监制、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的旅游票据。
第十二条 一日游经营者及司乘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擅自改变旅游线路,增加或减少旅景点;
2、 擅自提价、加价;
3、 强迫旅游者到其指定的餐馆、商店就餐、购物;
4、 收受回扣、索要小费;
5、 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拉客源。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和个人,由旅游、公安、工商、交通、物价、税务等行政 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