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保障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國家旅遊局日前頒布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根據這一《規定》,自今年9月1日起旅行社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相應保險費,一旦旅行社在旅遊業務經營活動中發生使旅遊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的行為,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旅行社須投保責任險的責任範圍包括:旅遊者人身傷亡;旅遊者因治療支出的交通、醫藥費;旅遊者行李、物品丟失、損壞或被盜等賠償責任。《規定》指出,旅行社辦理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國內旅遊每人責任賠償限額人民幣8萬元,入境、出境旅遊每人限額16萬元人民幣。由於旅遊者個人過錯導致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由此導致支出的各種費用,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據國家旅遊局質量規範與管理司負責人介紹:1997年5月13日,國家旅遊局頒布了《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行規定》,該《規定》頒布4年來,有效保障了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減少了由於偶發事故引起的重大投訴,從經濟上保證了事故善後處理的順利進行。但隨著旅遊業的迅速發展,旅遊者保險意識和法律意識的提高;《意外保險規定》在實施過程中也產生了不少問題。例如,按照《意外保險規定》,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都是遊客本人,旅行社隻是充當了保險代理人的角色﹒因此,由於旅行社的過失和疏忽導致遊客發生意外事故時,遊客除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外,還可以繼續向旅行社索賠。可以說旅遊意外險僅轉嫁了旅遊者的風險,而無法免除旅行社的責任。近幾年來,向保險公司、旅行社同時索賠要求雙賠償的情況屢有發生。而新頒布的《責任保險規定》,將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變為旅行社,一旦發生事故,則由保險公司代表旅行社賠付旅遊者;此外,新頒布的《責任保險規定》變強制旅遊人身意外保險為強制旅行社責任險,自願投保人身意外保險,符合保險慣例,也明確了雙方責任,旅遊者也可以自願選擇是否投保以及投保多少。《責任保險規定》還擴大了對旅行社責任的保障範圍,而且由於組團社和地接社均要投保,從而切實保障了各類旅行社的利益。《責任保險規定》,保險的標的是“責任”,既包括人身責任,也含有財產責任,因此可以在經營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一次投保,符合《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據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將於9月1日正式實施,未投保旅行社責任險並在限期內不改正的企業,將受到責令停業整頓15天至30天,並處人民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國家旅遊局於1997年發布的《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