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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家旅游局日前颁布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保险费,一旦旅行社在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行为,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则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旅行社须投保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包括:旅游者人身伤亡;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旅游者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等赔偿责任。《规定》指出,旅行社办理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出境旅游每人限额16万元人民币。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支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负责人介绍:1997年5月13日,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该《规定》颁布4年来,有效保障了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减少了由于偶发事故引起的重大投诉,从经济上保证了事故善后处理的顺利进行。但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旅游者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意外保险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不少问题。例如,按照《意外保险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游客本人,旅行社只是充当了保险代理人的角色.因此,由于旅行社的过失和疏忽导致游客发生意外事故时,游客除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外,还可以继续向旅行社索赔。可以说旅游意外险仅转嫁了旅游者的风险,而无法免除旅行社的责任。近几年来,向保险公司、旅行社同时索赔要求双赔偿的情况屡有发生。而新颁布的《责任保险规定》,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变为旅行社,一旦发生事故,则由保险公司代表旅行社赔付旅游者;此外,新颁布的《责任保险规定》变强制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为强制旅行社责任险,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保险,符合保险惯例,也明确了双方责任,旅游者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投保以及投保多少。《责任保险规定》还扩大了对旅行社责任的保障范围,而且由于组团社和地接社均要投保,从而切实保障了各类旅行社的利益。《责任保险规定》,保险的标的是“责任”,既包括人身责任,也含有财产责任,因此可以在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一次投保,符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据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在限期内不改正的企业,将受到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国家旅游局于1997年发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