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89年9月15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首次實施居民身份證使用和查驗制度。這是根據1984年4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及1985年9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而實施的。
實行居民身份證制度,是中國現行戶口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它把中國的戶籍管理形式從單一的以戶以單位的靜態管理轉變為一人一證、人戶結合的動態管理,使戶籍管理更加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同時,居民身份證制度在維護社會治安、打擊各種違法犯罪等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全國許多單位在辦理各自業務時,都開展了居民身份證核查工作,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取得了比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條例》規定,凡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除未滿16周歲者和現役軍人、武裝警察,以及正在服刑的犯人和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均應申領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和有效期限。“條例”還規定居民身份證應隨身攜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執行任務時有權查驗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在辦理涉及公民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等權益事務時,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要求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證,但不得任意扣留、抵押。
居民身份證制度最先在北京等城市進行了發證試點工作。至1990年底,第一次集中頒發居民身份證工作基本結束,全國共制發了7﹒55億多份居民身份證,占全國應發人數的93%。
1995年7月1日,中國開始使用新的防偽居民身份證。新證采用新工藝制作,使用透視全息圖像防偽,既提高了證件檔次,也保證了證件的安全可靠。